5.2 使用和维护


5.2.1 使用单位应建立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技术档案并应对系统的各种变更作详细记录。
5.2.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数据应定期更新。
5.2.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5.2.4 每日应检查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应按附录G的格式填写“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每日检查记录表”。
    1 检查火警电话、火警调度专线、火警应急接警电话等线路。
    2 检查报警接收、应答和各种信息显示的功能。
    3 检查有线无线等录音录时功能。
    4 检查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与消防站的话音、数据或图像通信。
    5 检查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与110、122、119“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及其他报警设备的通信。
    6 检查火警受理终端、消防站终端、录音录时系统的时钟。
5.2.5 每月应检查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应按附录H的格式填写“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每月检查记录表”。
    1 随机抽查两天的录音录时信息备份和灭火救援作战记录数据备份。
    2 检查出车单打印机、警灯、警铃、火警广播等联动控制装置的动作。
    3 检查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与灭火救援有关单位或系统的话音、数据通信。
    4 检查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与现场指挥车(移动消防指挥中心)进行话音、数据、图像通信。
    5 检查无线通信设备。
    6 检查车载通信系统。
    7 检查卫星话音、数据、图像通信。
    8 检查网络防火墙、网闸、防病毒软件、操作系统。
    9 检查系统的防火、防雷、防鼠等措施。
5.2.6 每半年应检查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应按附录J的格式填写“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每半年检查记录表”。
    1 检查系统故障报警功能、信号显示功能。主要包括:报警接收设备通信故障、服务器通信故障、火警受理终端通信故障、消防站通信故障、录音录时系统通信故障、显示管理终端通信故障、联动控制装置连接故障。
    2 检查投影、LED等外部显示装置的动作和显示功能.
    3 检查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与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管理远程监控系统终端的数据通信功能。
    4 按本规范第4.6.2条和第4.6.3条的有关要求模拟测试检查系统集成功能和整体技术性能,并测试检查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
 

目录导航